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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精选5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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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

关于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精选5篇)作文

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

为全面规范我区餐饮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二、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等进行标价。标价时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三、鲜活海鲜类菜肴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进行标示。禁止在价目表、书写牌(板)、菜谱中滥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

四、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和服务收费应当与实际相符;

五、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七、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

八、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

九、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以及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十一、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十二、_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单位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篇二:关于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

__全县各餐饮行业经营者:

为助力全县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规范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中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做好明白标价工作提醒告诫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参照以下内容做好明码标价。

(一)明码标价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二)根据自身经营条件,灵活采用书式菜单、点菜板、标价签、电子显示屏等消费者易识别的价目表形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例:元/份、元/个、元/只,元/斤(公斤)、元/瓶等]等有关情况。

(三)对海鲜类等时令性强、价格变动频繁的菜品及时调整当日价格,不得以“时令价”等模糊语言进行标示。

(四)对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项目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就餐前向消费者说明告知;如接受消费者要求,提供食材加工等定制服务并收取费用,应当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收费标准等。

(五)对需称重计价的菜品现场过秤计量,并经消费者确认。

(六)对烟酒、饮料等商品标示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七)在套餐服务中标明套餐的价格以及所含菜品的内容、品名、数量等。

(八)在打折促销活动时标明打折的标准、方式、范围和具体菜品。凡未明示或标示不清的,应按照总额打折计算。

(九)不得在餐饮价格之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十)在消费者离店结账时,出示消费清单或者明细(载明菜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主要内容),并经消费者现场确认。

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保留消费清单或者明细等有关账目资料不少于三个月,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店内处理制度,明确具体受理人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在吧台、点菜间等公共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真实记录点菜、结账等全过程。

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__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曝光。

七、对辖区内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单位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__________”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篇三:关于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全县各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倡导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价格合理、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合理价格,并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可以采取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图片展示、菜谱等有效方式,以显著方式标示所经营全部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收费等内容。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结算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餐饮经营业户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篇四:关于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

__市各餐饮业服务单位:

为助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规范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中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做好明白标价工作提醒告诫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参照以下内容做好明码标价。

(一)明码标价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二)根据自身经营条件,灵活采用书式菜单、点菜板、标价签、电子显示屏等消费者易识别的价目表形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例:元/份、元/个、元/只,元/斤(公斤)、元/瓶等]等有关情况。

(三)对海鲜类等时令性强、价格变动频繁的菜品及时调整当日价格,不得以“时令价”等模糊语言进行标示。

(四)对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项目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就餐前向消费者说明告知;如接受消费者要求,提供食材加工等定制服务并收取费用,应当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收费标准等。

(五)对需称重计价的菜品现场过秤计量,并经消费者确认。

(六)对烟酒、饮料等商品标示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七)在套餐服务中标明套餐的价格以及所含菜品的内容、品名、数量等。

(八)在打折促销活动时标明打折的标准、方式、范围和具体菜品。凡未明示或标示不清的,应按照总额打折计算。

(九)不得在餐饮价格之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十)在消费者离店结账时,出示消费清单或者明细(载明菜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主要内容),并经消费者现场确认。

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保留消费清单或者明细等有关账目资料不少于三个月,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店内处理制度,明确具体受理人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在吧台、点菜间等公共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真实记录点菜、结账等全过程。

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篇五:关于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

各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

针对近期食品流通与餐饮服务价格类投诉增多的现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加强经营者诚信建设,保障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各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进行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销售食品和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单位,符合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容易区分等要求,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更换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欺骗性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健全价格投诉举报内部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各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及相关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价格方面的要求,积极主动全面自查和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_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巡查检查、随机抽查,并根据违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调查,如发现拒不整改,仍存在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__________、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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