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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精选6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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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精选6篇)作文

全区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节日期间是消费旺季、出行高峰。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节日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及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度过祥和欢乐的假期,现就规范全区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市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规范开展经营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二、全区各商场、超市、零售便民店等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规范商业促销行为,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或标签,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和收费系统。任何市场经营者不得借节假日之机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不得无故大幅提高粮油肉蛋奶和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销售价格,要将进销差价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线上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各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车、家政服务等服务行业要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如有变化的,需提前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零售药店、药品及医疗用品批发企业等相关单位要依法合理制定价格,不得借机大幅提高医药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的医药用品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标识醒目、货签对位。

五、各停车场等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停车市场的价格秩序,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和相关优惠政策。严禁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生。

六、旅游景区等单位,要做好门票、停车服务、游乐设施等价格公示,同时严格规范景区内小商品、餐饮、住宿、旅游特色产品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违反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规定,擅自提高门票价格或销售“园中园”门票。

七、客运经营企业要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八、严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趁节日之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除生产经营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九、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区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发改、旅游、交通、商务等部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民生商品及相关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区重要民生商品及相关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各类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定程序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予以从重处置,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相关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及时拨打“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篇二: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各有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节日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粮食、蔬菜、肉类、旅游、餐饮、住宿、能源、防疫物资、烟酒茶叶、交通运输等重要民生商品(含服务,下同)和节日消费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节日市场秩序,现对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循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法明码标价。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商品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维护价格公平。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促销行为。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注重消费维权。重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及时、积极处置消费投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各级发改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测,提高对购销情况、供应秩序的关注度,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广大群众如遇到价格纠纷或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篇三: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节日消费相关市场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节日消费市场价格秩序,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节日消费相关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的要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的要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标准及计价方法等信息,线上线下同步一致,标价内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出租车、停车场、道路收费站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以及不落实“绿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四、经营者采取赠送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应当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方式提供服务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同时,提示各食盐经营者:近期受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影响,消费者对食盐购买量大幅上升。请各食盐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食盐货源,保障市场供应。不得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认真对照提醒告诫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节日消费相关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市节日消费相关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影像等证据。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篇四: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肉、蛋、菜、米、面、油、药品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__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__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切实体现社会责任担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更换标价。

三、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五)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整改。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商品的价格实施重点监管,对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商品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可通过12315、12345平台投诉举报。

篇五: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节日假期市场价格秩序,现对全区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做好收费公示,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各商场、超市、专卖店等要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严格履行价格承诺;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如实标示,不得含糊标示。

五、各景点景区、宾馆酒店等旅游相关商品和服务收费要落实自身价格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落实优惠、减免措施,属于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购买。严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优惠政策等违法行为。

六、停车服务收费主体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收费公示牌应设置在停车场所及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标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

七、各机动车检测经营主体检测机动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各机动车检测经营主体不得相互串通,以会议、微信群(平台)、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准相互串通横向垄断,不准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不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八、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违法情况和情节轻重处罚款,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清明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篇六:关于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酒店旅馆、餐饮食品、游乐场所、景区景点、交通运输等旅游行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节日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旅游消费市场价格秩序,现就规范节日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标示价格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的菜单或者电子显示屏等有形载体所标示的菜品价格及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字体大小清晰醒目,必须在醒目位置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

四、旅游景区景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等均应实行明码标价。

五、各酒店旅馆、民宿行业经营者要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不得散布涨价谣言,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客运经营企业、出租车、停车场要规范经营、明码标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单位(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对仍不整改、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置,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消费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消费凭证,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有据可依,遇到消费纠纷时,要及时联系商家协商处理,无法协商或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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