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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精选6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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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精选6篇)作文

全县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辖区内所有餐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情况。

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格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明确所标示的价格对应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价格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菜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天的价格。

三、明码标价要做到规范详实。经营场所内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应当以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价目表(册)、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如有“碗”“杯”等单位之分的应分别明确标示。

四、经营者必须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采用电子系统点菜价格应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价格一致,不得设置“隐形消费”。套餐服务应当标明套餐所含单品名称及套餐价格。提供菜品加工服务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六、电话订餐服务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当一并告知消费者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即日起,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价格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篇二: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餐饮行业经营者:

为全面规范我市餐饮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修改〈__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的决定》(__省人民政府第__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餐饮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点心卡等方式进行标价,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收费等内容。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套餐服务应当标明套餐所含单品名称及价格;提供菜品加工服务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菜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天的价格;鲜活海鲜类菜肴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进行标示;禁止在价目表、书写牌、菜谱中滥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

五、电话订餐服务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当一并告知消费者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

六、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七、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及纯净水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八、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九、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必须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

十一、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以及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反向抹零等方式价外加价。

十二、餐饮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菜品精细化标识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纠纷。

十三、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篇三: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区餐饮行业经营主体:

为全面规范我区餐饮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区餐饮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计量等事项公开提醒告诫如下:

一、餐饮业提供的菜品、烟酒、饮料等商品需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等进行明码标价;标价时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二、鲜活海鲜类菜品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书写牌(板)进行标示。禁止在价目表、菜谱中使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和服务收费应当与实际相符。

四、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进行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改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应当在显著位置称重,并向消费者确认,不得缺斤短两、以次充好。

六、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或票据,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七、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_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单位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计量等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计量等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篇四: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__各餐饮经营单位:

为规范餐饮住宿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标价不规范、促销活动不兑现承诺等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进行集中治理,达到规范餐饮行业标价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__范围内各酒店、饭店、餐馆、宾馆、招待所和度假村等专营、兼营餐饮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要做到规范详实。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以标价签、价目表、公示牌(墙)、图片展示等形式标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数量、计价单位、结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做到标示醒目、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标价。

三、餐饮行业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采取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及两套价格、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餐饮行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之一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篇五: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__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合法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__实际,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餐饮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明码标价可以采取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图片展示、菜谱等有效方式,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收费等内容。

三、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如有“碗”“份”等单位之分的应分别明确标示。

四、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五、餐饮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菜品精细化标识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纠纷。

六、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必须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七、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即日起,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餐饮业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将经营主体及负责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篇六: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餐饮行业经营者:

为全面规范我县餐饮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餐饮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二、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等进行标价;标价时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三、鲜活海鲜类菜肴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进行标示。禁止在价目表、书写牌(板)、菜谱中滥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

四、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和服务收费应当与实际相符。

五、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及纯净水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七、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

八、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

九、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以及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十一、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十二、对辖区内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单位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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