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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精选6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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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精选6篇)作文

全市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01、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明确我市物业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__发改价格〔20__〕__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02、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03、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4、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公共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05、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收费标准的60%收取,其他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另行约定。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06、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07、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篇二: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我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__发改字〔20__〕__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未取得资质从事物业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未经发改部门审批擅自制定并收取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自立收费项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的行为;

(四)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行为;

(六)物业服务企业违反__省发改委《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__发改价格〔20__〕__号)规定,收取不合理的转供电费用,及按照预付费标准(0。9185元/度)收取转供电费用,但不按期多退少补的行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委托代收相关费用,擅自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电信专业经营单位因宽带接入、基站建设与维护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所收取的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四、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篇三: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__县市场监管局现对物业服务经营者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经营者要立即对收费行为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积极主动整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是: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2、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4、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或违规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的行为;

5、代收费应严格按标准收取,不得随意加收各种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6、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7、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__________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篇四: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提供物业为服务的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县物业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诚信经营,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公共部位收支情况、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并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3)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5)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__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停车服务收费。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篇五: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__发改字〔20__〕__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五、__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篇六: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市物业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诚信经营,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公共部位收支情况、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并及时公示。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__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州发改行服[20__]__号)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停车服务收费。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接受__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__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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