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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精选6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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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精选6篇)作文

全市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市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积极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严格按许可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质量安全。

二、各药品零售门店应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确保药品购销、储存、陈列符合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在营业场所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执业药师应当在岗履职,严格落实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三、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于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严禁违法在网络上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四、各相关企业应切实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如违反相关要求及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将依法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篇二:关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医疗药品经营者、相关单位:

近期,呼吸道疾病进入高发季节,治疗甲流、支原体肺炎等呼吸道感染用药需求整体增幅明显,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好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医疗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标价要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网络经营者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医疗药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哄抬价格。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医疗药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禁价格欺诈。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医疗药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密切关注冬春季呼吸道疾病防治相关药品价格变动,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市民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篇三:关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个体诊所、标准化卫生室及相关单位:

药品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提高药品及服务的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三、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制度。销售的药品和提供的服务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并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利用价格欺诈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各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合理制定药品及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__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__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篇四:关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药品流通领域经营者:

为落实省、市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药品流通领域价格监管力度,切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对全县各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药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药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药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药品流通领域经营者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自觉维护我县药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秩序,营造公平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药品流通领域价格整治行动,对全县相关企业和经营者进行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篇五:关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医疗机构、医药厂商、零售药店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落实省、市《关于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价格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县各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1、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要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线下销售的应按规定在药品货架、电子显示屏上标明药品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严格履行价格承诺。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3、严禁价格欺诈行为。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销售药品以及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严禁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方面的价格欺诈行为。

4、严禁哄抬药品价格。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药品,推动药品价格过高上涨;严厉打击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等方面的哄抬价格行为。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之间不得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垄断价格、操纵医药用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及单位应全面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__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及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将依法依规从重从严从快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广大市民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篇六:关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企业及相关经营者:

药品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规范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价格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对全县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企业及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增强知法守法意识和合法合规理念,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和行为自律。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药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同药品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企业及相关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纠自查,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消费者如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可保留相关凭证,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局将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歧视、明码标价不规范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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