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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精选6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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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精选6篇)作文

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为由,实施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六、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篇二: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县物业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诚信经营,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公共部位收支情况、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依法合规收费,对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及时公示。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__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篇三: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提供物业服务的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对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公示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的收支明细(根据《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单独列帐、独立核算、按季公示、公示不少于一个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公示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根据《__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公示一次)。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篇四: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持续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秩序,加快实现物业管理服务良性发展,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_省价格条例》《__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诚信经营,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或者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重复收费、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情况。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费收入、支出、成本、收益、年度余额等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篇五: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收费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批准的标准收费。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公示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的收支明细。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__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__发改发〔20__〕__号)、《__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__发改发〔20__〕__号)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停车服务收费。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接受__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__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篇六: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经营者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物业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_省物业管理条例》《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_发改价费规[20__]__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

一、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代收电费、水费等要及时公示,按照标准据实收取。

二、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的前期物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备案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进行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执行市场调节价,依据和业主签订的合同进行收费。

三、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或违规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的行为;

(6)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全县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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