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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实施方案(精选2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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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实施方案(精选2篇)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动员视频会议及自治区住建厅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XX市房建市政工程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的十五条措施及《XX市建设工程“三·十五条”》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企业和各在建项目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扎实推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一、学习贯彻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定期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要及时向党委(党工委)报告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动态。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按《XX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建立“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由主要领导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每季度亲自带队到一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分管领导每月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守住人民群众生命线。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对不履行职责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企业直接责任,并将追究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法追究各级的责任,可能会追究到县,追究到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进一步强化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尤其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推动城建项目业主等建设单位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书面授予本企业各级质量安全部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人(施工从业人员)、机(建筑机械)、料(建筑材料)、法(施工工法标准)、环(工地环境整治)、测(工程检测监测)”生产要素相应的管理职权。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分部分项工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否决生产经营部门关于施工进度、投资的错误决定,敢于下达停工令。国有投资项目的参建单位,特别是央企、国企要成立班子成员分别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巡查、督查和技术等工作专班,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工作制度,并成为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的排头兵。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要约谈事故企业总部负责人,对事故项目各参建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曝光,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政府投资项目,书面通报城建项目业主上级管理部门,纳入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建议应急部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履行和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查,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

(六)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排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企业和各在建项目要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严格坚持“事故分类化、问题清单化、措施条款化、责任指标化、时限节点化、管理信息化”等六化要求,结合我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次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交叉检查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X住建〔2022〕209号)和《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三·十五条》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机构日常巡检和交叉检查、第三方服务日常巡检工作,实施“两个百分百”,即监督机构日常检查和交叉检查覆盖百分之百、检查发现问题闭合整改百分之百;落实“两个一万”,即监督机构巡查发现问题隐患不少于一万条,第三方机构巡查发现问题隐患不少于一万条;重点加强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消防安全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预防高处坠落等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建立台账及问题隐患清单,跟踪问题隐患闭合,落实闭环管理。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企业和各在建项目要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对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降低安全门槛。要从严、从重、从快坚决整治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开工,“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顾安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等行为。严格落实XX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标准》(不予验收十五条),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验收。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结合目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严格查处无资质或挂靠资质承接项目,严厉打击纵容、包庇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导致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与项目建设,各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在邕央企和各级国企要发挥表率作用,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能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要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关键岗位、参与危大工程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坚决不能上岗。恢复并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可视化教育,大力普及新《安全生产法》、标准图集、工序工法、工艺标准等内容,不停说、不停讲、不停制止,形成习惯的力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能以安全生产名义辞退农民工。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落实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处置标准》(停工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鼓励、限制和禁止行为》(现场行为十五条),重点打击盲目追求工程进度,为赶工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施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措施不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检查敷衍了事、安全生产管理形式主义严重、冒险蛮干、违章指挥等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对安全生产隐患长期放任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施工现场“双预防”和“双保险”机制落地,打造“无陷阱”工地,淘汰不合格施工队伍,减少危险作业面人数,降低事故发生率。加强对外架、吊篮(设置独立安全绳、落地进出等)、电动车进施工电梯(车速不超过5公里、车上不设座位、电梯内设置足够强度防撞栏杆等)、承插盘扣式脚手架等新事物的安全管理。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会同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处罚力度宽松软和处罚力度与建设体量不匹配问题。做好案件分级分类精准执法工作,减少市、城区(开发区)机关、二层机构之间不必要的公文重复往来,提高案件流转效率;理顺案件线索移交和证据采信工作,进一步提高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案件立案率和办案效率。充分利用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擅自复工的项目,向供电部门、工信部门、供水企业、设备协会发函,采取停电、停水、停供混凝土、停供机械设备租赁等强制措施,强制项目施工单位落实现场停工整改。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工程监督机构针对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人员少、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要主动向属地政府报告,充实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作经费,保证监管职责履行到位。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解决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活动,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方式(举报网址和微信二维码等),鼓励干部、群众和市民对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外架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塔吊吊臂超出施工围挡、危险源及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等一目了然的安全通病进行举报。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对举报安全隐患的有关人员实行奖励等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关注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政府(城区、乡镇、街道办)要按《XX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属地本级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运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各在建项目内部职工举报违法行为。各级住建部门和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各在建项目、企业要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推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建议由市应急局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进行调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停工整改、暂停报验、现场警示、强制培训、安全扣证、立案调查、信用扣分、通报批评等“八个规定动作”。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从当前形势看,做好这三项工作是一个整体,头脑要冷静,不能单打独斗,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作、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既要亮红灯,又要给黄灯、给绿灯。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时,要严格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宗旨,救援先救命,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人的生命优先。

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XX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及施工现场贯彻实施情况,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对危大工程论证评审专家是否通过专家库随机选取情况进行检查。

2、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消防安全、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

3、狠抓隐患整改。各在建项目及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1、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牵头编制地方手册。工程参建单位要立即编制企业手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手册要求。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2、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推广安全平台加安全带、长短双安全绳、安全绳加安全带、脚手板加水平兜网等各种形式的“双保险”措施,将落实脚手板满铺、作业面防护同步、水平兜网设置、洞口临边防护到位(钢筋通长设置),作为我市建筑工地的标准配置,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3、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鼓励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建设企业建立“透明建造”(如火神山、透明厨房等)、云监工、智慧安全工地等,把现场建造过程实时展示给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客户。建立工程数据联盟,推动数据采集、挖掘、清洗,类似于新冠肺炎病毒快速检测,实现大规模筛查、快速检测安全隐患,有效解决“行业病毒”,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切实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4、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4、深入推进在建房屋建筑“两违”专项清查工作。继续开展在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1、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

2、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3、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4、加强市政工程安全防护。加强道路工程沉降、开裂、坑洼、塌陷、边坡失稳坍塌等隐患治理,加强在建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桥梁隧道结构缺陷、移位变形、防撞设施、限高限载标识缺失等隐患治理;重点排查地铁盾构区间掘进,基坑临边防护、支护加固及基坑监测等隐患。

三、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1日—4月15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方案报送我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级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我局将结合层级监督检查和监督机构间的交叉检查督查工作对属地住建部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直至严肃问责。

(二)统筹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将治理行动与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三)提高监管效能。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明查暗访等检查模式,加强安全监管,提升监管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在建项目、企业要立即将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附件1)及《XX市建设工程“三·十五条”》(附件2)措施上墙,形成制度;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对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抽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构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及时总结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应每季度对治理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22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及2023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将季度、年度工作总结及典型执法案例(每季度至少报送一个)报我局(同时报送电子版)汇总,我局将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篇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在XX落地见效,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对标对表、强化落实,控新治旧、补短强弱,动真碰硬、标本兼治,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稳控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2年6月前,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年度重点任务落实,集中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确保“二十大”等重点时段安全稳定,完善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省推广。

——“十四五”期间,推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本质安全能力建设显著提升。

二、措施内容

(一)严格落实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党组)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第一议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事关国之大者,自觉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XX党工委,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强化履职考评措施。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各省辖市党委、XX党工委)

3、压实党委领导职责。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真正抓具体、抓扎实、抓出成效,严防大而化之、原则领导。其他党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XX党工委)

(二)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4、制定职责任务清单。各级政府要把安全发展理念具体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加强督查检查。(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

5、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地方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其他领导干部要制定分管领域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工作方案,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

6、强化安全生产统筹协调。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于2022年底前成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民航、铁路、电力、商渔船碰撞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7、健全完善权责清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三个清单”,实施照单履职机制。(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8、强化新业态安全监管。对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电站、寄宿制培训机构、密室逃脱、剧本杀、电商直播、网约车、玻璃栈桥等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研究制定《XX省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厘清新兴行业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其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9、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落实《XX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对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环节多的领域,有关部门要抓实全链条监管责任,主动上前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其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0、严格下放审批权限评估。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其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1、加快项目上报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提出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年底前上报审批。(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其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2、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坚决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安全生产责任的决定(豫发〔2021〕15号)》,综合运用安全生产通报、提醒警示、挂牌督办、事故提级调查、约谈、巡查、重点管理等制度措施,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因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属地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同一行业6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或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一经查实,第一时间按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各省辖市党委、XX党工委,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3、严格追究非法违法行为属地管理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XX党工委)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4、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综合运用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事故责任追究、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措施,倒逼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推动企业依法依规安全生产。每年组织一次中央驻豫和省属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巡查,以点带面,进一步压实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5、建立“三书一制”监管模式。在生产经营单位注册时向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印发落实主体责任“告知书”,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排查发现问题隐患或同类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向属地主管部门和企业印发“警示书”;对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注册和变更实行“实名制”管理。(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6、建立安全总监制度。推动全省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清单落实,在评先树优等工作中行使“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7、严肃追责问责。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其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

8、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省安委会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化解重大安全隐患等,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决不能浮在表面、查不出问题,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重特大事故。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报告本级安委会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

9、狠抓问题隐患整改。盯紧守牢矿山、危化品、民航、道路和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等行业领域,特别是对大班次煤矿、尾矿库“头顶库”、油气储备基地、群租房、客车客船、民航客机、高铁等存在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由省、市级安委会或中央企业总部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坚决果断措施,牢牢守住安全红线底线。(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

7、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0、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确保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漏。(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委、省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

1、对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严格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各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

2、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要贯彻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杜绝落后产能落地我省,重大产业布局要由国家主导,避免重复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列出集中承接化工产业转移重点项目清单,组织市县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行业部门,制定完成承接化工产业转移重点项目清单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禁、限、控目录。(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

3、对各级政府违规审批、擅自放宽安全准入条件、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4、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相关部门要区分不同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具体措施办法。(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

5、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要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政府国资委,各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6、进一步细化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

7、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适时开展危险岗位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等情况检查,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

8、各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要结合“人人持证、技能XX”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考核内容,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9、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制定专项方案,作出专题部署,立即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进行集中整治。(责任单位:省法院、检察院;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0、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省应急厅、公安厅、省法院、检察院研究出台“行刑衔接”具体办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法院、检察院;各省辖市政府、XX管委会;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1、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决不手软,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同时,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省法院、检察院;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2、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不得选择性、随意性执法,不得宽松软、讲人情、走过场。(责任部门: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3、坚持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组织专家对市县安全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评查,对问题严重的市县进行约谈批评。建立执法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适时约谈执法工作排名靠后的市县。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行业领域1至3件典型执法案例,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部门: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4、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突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责任部门: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5、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停止供电供水,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严防明停暗采等现象。强化专业执法,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6、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对个别地方不符合中央精神、简单撤销市级安全执法队伍的做法坚决予以纠正。(责任部门: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7、各地在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性、特殊性,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得简单撤并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责任部门: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8、认真落实《XX省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跟进抓好本地改革方案制定和改革事项落实。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机构、人员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责任部门: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9、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机制。及时修订《XX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应急厅、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总队,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

0、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各有关企业要在作业场所的重点岗位、重点部位、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列明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的方式和渠道,并将有奖举报政策纳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有关企业在严格落实政府有奖举报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奖励制度,公示本企业内部举报受理方式,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充分调动所有员工参与隐患排查和有奖举报工作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

1、严格落实举报奖励政策。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原则,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举报核查工作,核查工作要在30日内完成。经查证属实后,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手。省级财政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专项资金3000万元,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责任单位: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财政厅,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

2、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信息。(责任单位: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3、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接报事故后,要在24小时内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7日内对事故信息详细情况进行完善并由应急管理部门管理员审核上报。(责任单位: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

4、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人从严从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5、提高统筹意识。要保持头脑冷静,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清醒认识当前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这三项工作是一个整体,不能“单打一”,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助、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确保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

6、提高统筹能力。全省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高度重视特困行业纾困问题。交通、民航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整改,各行业都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真正体现党的执政能力水平,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放心。(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7、监管服务并重。根据疫情情况,组织重大危险源和企业双重预防现场巡查,开展安全生产网络培训,顺延安全生产许可和企业“三项岗位人员”证书,对涉疫物资生产企业和疫情场所实行专家“一对一”在线指导和专项检查服务。对重点项目实行上门服务和特事特办,对复工复产企业实行安全承诺并简化验收程序,对一般性违法行为实行“首查不罚”,切实以高水平安全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党委、政府,XX党工委、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践行“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的政治高度,充分认清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把抓好国务院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严格履责,从严从实压实安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分工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优化支出结构,向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事故隐患消除等工作倾斜。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二)细化措施任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梳理已有制度规定、以往管用举措,细化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逐条逐项明确任务分工、责任领导、责任人、完成时限,建立台账、压实责任、跟踪问效。要实施专班化推进,建立健全多部门会商研判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既分兵把守,又齐抓共管,确保工作落实无盲区、无漏洞、无死角。

(三)强化督导督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明查暗访、突击抽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充分运用企业自查、专家诊查、行业抽查、区域互查、执法检查等方式,聚焦安全风险等级高、发生过亡人事故、存在重大隐患、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等企业,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切实把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省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十五条硬措施”情况进行督导,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实施“一票否决”。

(四)严格问效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机制,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要将此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工作内容,对因工作措施不力、工作推进迟缓、任务落实不到位等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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