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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精选5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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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精选5篇)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核酸检测呈阳性物品,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的市场监管环节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应急情景时,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认新冠病毒污染的冷链食品及外包装,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保护等防控措施。本预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措施

(一)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出现阳性时

1、信息报送。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阳性时,立即启动应急防控措施,将检测货物的信息(进出口商名称、境外企业名称和注册编号、标注的生产日期、入境口岸和日期)、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

2、现场处置。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到达现场处置。联合有关部门封存相关食品、包装容器、仓储设备、运输设备物品,对未销售的货物进行登记(品名、批次、集装箱号、产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数量),对已销售的货物进行排查,查清货物详细的最终流向(经销商名称、食品名称、集装箱号、生产批次、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方、购买方地址、购买方数量、联系方式),24小时之内将上述情况上报至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报的要说明原因。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的货物,在做好全面消杀的前提下,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3、流行病学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从采购、装卸、运输、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全流程开展排查,判定相关接触者。

4、发函协查。涉事冷链食品、人员流向地为市外的,报请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由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向涉事地发函。

(二)外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冷链食品流入宁国市场或宁国市场流入外地的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呈阳性时

外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冷链食品流入宁国市场或宁国市场流入外地的货物核酸检测呈阳性时,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按照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呈阳性情形流程开展现场处置,市局汇总现场信息后及时报送至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待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作出相应处置。

三、应急措施终止

根据卫健部门风险评估情况提请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终止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

四、注意事项

工作人员在转运处置冷链食品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KN95/N95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处理过程中应当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加强手卫生,可选用速干手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手部有明显污染物时,应当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冼手,然后再进行手消毒;无明显污染物时,可直接用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篇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核酸检测呈阳性物品,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应急情景时,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认新冠病毒污染的冷链食品及外包装,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保护等防控措施。本预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架构

本预案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冷链食品溯源调查及“阳性物品”或疑似“阳性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启动

相关检测机构一旦发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的冷链食品,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应向市指挥部报备,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应提请指挥部立即启动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初筛阳性的处置

1、阳性复核。对食品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采样机构应立即将样本运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同时,市指挥部应将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的情况立即逐级报告至阜阳市指挥部。

2、先行处置。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立即对可疑冷链食品开展以下先行处置工作:

(1)溯源调查。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可疑冷链食品的溯源调查,通过“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系统检索及现场核查方式,对同批次涉疫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进行核查。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开展车辆运输等调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传播链和危险因素,全面排查阳性食品接触者。

(2)食品及场所管控。根据溯源调查情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尚有涉疫产品库存的,应立即采取就地封存措施,立即停止与检出核酸阳性食品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立即关闭检出核酸阳性产品所在场所(区域),同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可扩大关闭范围,并做好预防性消杀工作。现场处置过程中,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新冠病毒传播的,卫生健康部门在指挥部的的统一指挥下,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3)接触人员防控。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对直接接触阳性食品及相关外环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核酸检测,管控相关接触人员,防止疫情播散,必要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应急响应结束。根据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的阴性结果和专家组论证结果不需要作疫情防控处置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提请市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二)复核阳性的处置

1、信息确认和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跟踪阳性样本复核情况,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报告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开展溯源调查工作。

2、二次采样检测。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的确认检测工作:

(1)确认货物来源。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前,首先核对确认产品包装完整,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并登记产品的进出口商信息及一级经销商信息,并核查索票索证情况,确保货物来源信息准确、登记详实,排除所采样的部位在国内受到新冠病毒的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按规范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

(2)确保采样规范。卫生健康部门指导采样机构完整记录开箱、采样、送样等过程,并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相关操作应保留可经后续调阅的档案材料,包括视频、照片、原始记录等。整个过程要确保真实、完整、规范。

(3)确保结果准确。采样机构将采集的样本送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进行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3、污染源确认和通报。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连同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的视频记录等材料报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

同时,根据溯源调查情况,阳性样本同批次产品来源或流向涉及市外其他地区的,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提请市指挥部通报相关地区指挥部。

4、食品及场所管控。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扩大溯源调查范围,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视情就地封存同场所、同冷库、同批次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卫生健康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依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场所、产品情况进行分析,划定重点场所和最小防控单元,必要时应封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最小防控单元一般为出现涉疫产品场所,如出现多个生产经营存放同一类型产品的场所阳性,防控单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具体范围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

5、接触人员防控。相关接触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达到解除隔离医学观察标准后才能返回工作岗位。相关接触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由120救护车立即送定点医院排查诊治,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要按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6、食品无害化处理。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专业力量对同批(箱)次食品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完成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由专业运输车辆运送至指定地点,按照感染性废物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做好被确认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7、环境及车辆消毒。食品清理后,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对涉疫场所的外环境、交通工具、融冰与污水进行终末消毒,物体表面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去除残留,融冰与污水可采用漂白粉直接投放的方式,剂量达到最终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和排放。车辆等运输工具完成清理转运后,驾驶室应加强开窗通风,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车辆内把手、方向盘等内表面,作用30分钟后清水去残留。车辆外表面在可能存在污染风险时使用上述方法进行消毒。

8、医疗机构应急监测。在开展相关接触人员隔离医学观察的基础上,同时在涉疫产品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附近的医疗机构调查发热门诊、门急诊病例就诊情况,分析近期发热、咳嗽病例就诊趋势,询问有无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就诊。

五、处置效果评估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态势、防控效果等因素,及时开展处置效果评估,指导现场调查、人群监测、场所管控等工作实施,适时组织专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评判疫情防控效果。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人员、产品、场所核酸检测状况以及涉疫产品排查、追溯、处置情况,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

六、应急响应终止

疫点或疫情处置区内上述措施均已落实,阳性物品完成处置,病例已隔离治疗,污染场所经终末消毒,14天内无新增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风险评估情况提请市指挥部终止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要做好冷链食品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对现场处理、溯源倒查、接触者隔离观察、医疗救治、全面消杀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七、信息报送与发布

市冷链食品(物防)监管组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冷链食品应急处置进展和相关材料。各部门要遵守工作纪律,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视情向社会发布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情况,加强舆情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篇三: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核酸检测呈阳性物品,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应急情景时,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认新冠病毒污染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保护等防控措施。本预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架构

本预案在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由区局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局防控专班)牵头协调,各股室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冷链食品溯源调查,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阳性物品”或疑似“阳性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监管所(分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启动

收到相关单位或检测机构发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信息后,区局立即启动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并将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的生产经营者、食品名称、进口来源国、批号、数量、运输车辆等情况报告给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初筛阳性的处置

1、阳性复核。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积极配合疾控部门进行复核。

2、先行处置。属地监管所(分局)要立即对可疑冷链食品开展以下先行处置工作:

(1)溯源调查。立即开展可疑冷链食品的溯源调查,通过“安徽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检索及现场核查方式,对同批次涉疫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公安、交运、疾控部门开展交通运输、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传播链和危险因素,全面排查阳性食品接触者。

(2)食品及场所管控。根据溯源调查情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尚有涉及产品库存的,应立即采取就地封存措施,立即停止与检出核酸阳性食品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立即关闭检出核酸阳性产品所在场所(区域),同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可扩大关闭范围,并做好预防性消杀工作。现场处置过程中,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新冠病毒传播的,可采取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3)接触人员防控。配合疾控、公安等部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对直接接触阳性食品及相关外环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核酸检测,管控相关接触人员,防止疫情播散,必要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应急响应结束。根据复核检测的阴性结果、专家组论证结果和疾控部门认为不需要作疫情防控处置的,终止应急响应。

(二)复核阳性的处置

1、食品管控和溯源。疾控部门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溯源调查范围,视情就地封存同场所、同冷库、同批次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会同公安、疾控、商务等部门依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场所、产品情况进行分析,划定重点场所和最小防控单元,必要时应封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最小防控单元一般为出现涉及产品场所,如出现多个生产经营存放同一类型产品的场所阳性,防控单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具体范围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

2、食品无害化处理。做好被确认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环境及车辆消毒。食品清理后,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对涉疫场所的外环境、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4、应急响应终止。根据疾控部门的风险评估情况和属地防控办应急响应终止意见。做好冷链食品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对现场处理、溯源倒查、全面消杀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篇四: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核酸检测呈阳性物品,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应急情景时,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认新冠病毒污染的冷链食品及外包装,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保护等防控措施。本预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架构

本预案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控办)的统一指挥下,由市冷链食品物防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物防专班)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冷链食品溯源调查及“阳性物品”或疑似“阳性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市)冷链食品物防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属地物防专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启动

相关检测机构一旦发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的冷链食品,属地物防专班应提请属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属地防控办)立即启动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经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市物防专班提请市防控办立即启动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初筛阳性的处置

1、阳性复核。对食品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采样机构应立即将样本运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并送省疾控中心开展阳性复核、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同时,属地防控办应将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的情况立即逐级报告至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控办)。

2、先行处置。属地物防专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立即对可疑冷链食品开展以下先行处置工作:

(1)溯源调查。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可疑冷链食品的溯源调查,通过“浙冷链”系统检索及现场核查方式,对同批次涉疫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进行核查。公安、交通运输、宁波舟山港集团等部门(单位)协同开展车辆运输等调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传播链和危险因素,全面排查阳性食品接触者。

(2)食品及场所管控。根据溯源调查情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尚有涉疫产品库存的,应立即采取就地封存措施,立即停止与检出核酸阳性食品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立即关闭检出核酸阳性产品所在场所(区域),同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可扩大关闭范围,并做好预防性消杀工作。现场处置过程中,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新冠病毒传播的,卫生健康部门在属地防控办的统一指挥下,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3)接触人员防控。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对直接接触阳性食品及相关外环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核酸检测,管控相关接触人员,防止疫情播散,必要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应急响应结束。根据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的阴性结果、省级专家组论证结果不需要作疫情防控处置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报告市物防专班,由属地物防专班提请属地防控办终止应急响应。

(二)复核阳性的处置

1、信息确认和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跟踪阳性样本复核情况,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报告市物防专班。市物防专班应立即向市防控办报告,同时将溯源调查情况以及涉疫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报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以下简称省物防专班),进一步开展溯源调查工作。

2、二次采样检测。市物防专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的确认检测工作:

(1)确认货物来源。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前,首先核对确认产品包装完整,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并登记产品的进出口商信息及一级经销商信息,并核查索票索证情况,确保货物来源信息准确、登记详实,排除所采样的部位在国内受到新冠病毒的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按规范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

(2)确保采样规范。卫生健康部门指导采样机构完整记录开箱、采样、送样等过程,并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相关操作应保留可经后续调阅的档案材料,包括视频、照片、原始记录等。整个过程要确保真实、完整、规范。

(3)确保结果准确。采样机构将采集的样本送市或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进行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3、污染源确认和通报。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连同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的视频记录等材料报市物防专班,并由市防控办将上述材料报省防控办确认。

同时,根据溯源调查情况,阳性样本同批次产品来源或流向涉及市外其他地区的,市物防专班提请市防控办通报相关地区防控办。

4、食品及场所管控。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扩大溯源调查范围,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视情就地封存同场所、同冷库、同批次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卫生健康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依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场所、产品情况进行分析,划定重点场所和最小防控单元,必要时应封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最小防控单元一般为出现涉疫产品场所,如出现多个生产经营存放同一类型产品的场所阳性,防控单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具体范围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

5、接触人员防控。相关接触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达到解除隔离医学观察标准后才能返回工作岗位。相关接触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由120救护车立即送辖区定点医院排查诊治,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要按照新冠肺炎第七版防控方案开展应急处置。

6、食品无害化处理。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专业力量对同批(箱)次食品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完成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由专业运输车辆运送至指定地点,按照感染性废物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做好被确认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7、环境及车辆消毒。食品清理后,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对涉疫场所的外环境、交通工具、融冰与污水进行终末消毒,物体表面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去除残留,融冰与污水可采用漂白粉直接投放的方式,剂量达到最终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和排放。车辆等运输工具完成清理转运后,驾驶室应加强开窗通风,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车辆内把手、方向盘等内表面,作用30分钟后清水去残留。车辆外表面在可能存在污染风险时使用上述方法进行消毒。

消毒效果评价可参考新冠肺炎第七版防控方案中《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要求,以消毒前后采样的消毒效果进行评价。以消毒前后自然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00%为消毒合格。

8、医疗机构应急监测。在开展相关接触人员隔离医学观察的基础上,同时在涉疫产品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附近的医疗机构调查发热门诊、门急诊病例就诊情况,分析近期发热、咳嗽病例就诊趋势,询问有无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就诊。

五、处置效果评估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态势、防控效果等因素,及时开展处置效果评估,指导现场调查、人群监测、场所管控等工作实施,适时组织专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评判疫情防控效果。市物防专班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人员、产品、场所核酸检测状况以及涉疫产品排查、追溯、处置情况,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

六、应急响应终止

疫点或疫情处置区内上述措施均已落实,阳性物品完成处置,病例已隔离治疗,污染场所经终末消毒,14天内无新增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市物防专班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风险评估情况提请市防控办终止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冷链食品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对现场处理、溯源倒查、接触者隔离观察、医疗救治、全面消杀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七、信息报送与发布

属地物防专班应及时向属地防控办和市物防专班报告冷链食品应急处置进展和相关材料。市物防专班应及时向市防控办和省物防专班报告冷链食品应急处置进展和相关材料。各地各部门要遵守工作纪律,在市防控办的统一指挥下视情向社会发布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情况,加强舆情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篇五: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高风险冷链食品传播风险,指导可疑食品应急处置和预防准备工作,最大程度防止病毒扩散和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和相关消毒技术指南等工作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疑似阳性食品(食品包装物),以及县外发生的可能波及我县的冷链食品阳性事件。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县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防工作。

(二)预防为主,科学应对。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监测、分析、预警各地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发布情况,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运用有效手段,果断处置阳性样本事件,同时针对不同环节、不同场所特点,采取差异化防控,做到精准施策、科学防控。

(四)快速高效,及时控制。对发生在我县范围的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异地可疑食品可能影响到我县的,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预案,严格控制可疑食品动向,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及后续相关工作。

五、组织体系

在县防控办的统一领导下,海盐县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以下简称“物防”专班)是冷链食品疫情专项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本预案启动后,专班转为海盐县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冷链食品“物防”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物防”专班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物防”专班的副组长(含常务副组长)或者县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物防”专班成员单位转换而成,必要时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其他成员单位。

六、响应流程

(一)上报采样监测结果。卫生健康部门在日常监测过程中,检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应立即逐级报告至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筛阳性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二)快速实施物品溯源倒查。在发现阳性或疑似阳性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应快速开展溯源倒查。根据“浙冷链”系统检索信息及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同批次问题食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进行线上线下“双线”核查。涉及车辆运输调查的,及时移交交通运管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尚有涉事产品库存的应就地封存。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在本辖区的,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应向上一级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报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在发现阳性或疑似阳性后,对同批次涉事物品的经营单位,开展可能接触物品和环境人员的排查,跟踪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对检测呈阳性人员及时隔离,并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涉及问题食品接触者排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传播链和危害因素的,及时对接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冷链食品确认检测工作,应完整记录开箱、采样、送样等过程,并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相关操作应保留可经后续调阅的档案材料,包括视频、照片、原始记录等。整个过程要确保真实、完整、规范。采集的样本送县疾控中心进行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进行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四)及时报告查控结果。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应立即将溯源倒查、其他经营者排查核实、物品封存情况(按附件2、3格式)以及涉事物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材料逐级报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通报确认检测结果。对于确认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连同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的视频记录等材料一并逐级上报至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责任单位: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食品,按照根据省防控办118号文件《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和省疫情防控办[2021]28号文件《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物品应急处置指南的通知》要求在48小时之内处置到位;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环境,应当立即采取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对检测呈阳性人员及时隔离,并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七)开展舆情监测管控。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结果,及时发布健康风险提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公众疑虑,管控失实言论,及时澄清事实,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科普防护知识。(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八)规范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发现阳性冷链食品后,要严格落实“五步走”流程。即:一是各地收到外省通报协查信息后,要及时开展货物排查,并第一时间向省物防专班报告。二是省内发现冷链食品新冠病毒初筛阳性后,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物防专班,同时开展追溯排查和应急处置;三是经设区市疾控部门复核确认阳性后,由设区市物防专班第一时间向省物防专班书面报告;四是由省物防专班统一向省防控办报送涉事产品核查处置相关信息;五是由省防控办或省防控办授权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之后各地方可进行信息发布。排查情况由县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值班人员经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审核,尽早报县委办、县府办、市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县疫情防控办、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责任单位: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县市场监管局)。

(九)其他。接到相关部门或其他地区协查通报需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确认检测的参照上述要求开展。各响应要点责任人请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认,并于本文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至县物防专班备案,如遇人员变动,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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