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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精选3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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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精选3篇)

为进一步防范我县新冠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抓好冷链食品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疫防办[2020]60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0]574号)等精神,按照省局《关于全面加强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1]10号)和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立足法定职责,持续强化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等疫情防控风险管理,强化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市场主体全覆盖监管,落实企业食品安全和防疫主体责任,做到食品安全、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防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污染带来新冠疫情传播风险。

二、工作任务

(一)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要督促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温度控制、人员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一律严肃查处。二是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指导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查验并索取核酸检测报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等,凡是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责任单位:各市场所、综合执法大队)。

(二)做好风险排查监测。一是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冷链排查力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建冷库和第三方冷库监管档案,动态调整冷链从业人员台账;二是积极配合县疾控中心定期对加工企业和冷库、商场超市、农批市场、餐饮服务等场所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加强常态化疫情监测和风险预警;三是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做好工作人员、产品和环境样品等核酸检测及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四是落实一线执法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及疫苗接种工作;五是强化网络订餐和网络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加强网络订餐环节冷链食品管控,全面落实网络平台责任(责任单位:食品各股室、各市场所、综合执法大队、网络交易监管股)。

(三)严格落实报备制度。督促指导辖区所有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第三方冷库,严格落实报备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和核酸检测的配合工作,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场所在收到报备后要第一时间报送至局食品流通股,并由食品流通股及时汇总报备信息推送至市局及县疾控中心(责任单位:食品流通股、各市场所)。

(四)推广应用“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凡从省外购买进口冷链食品的首站生产经营者,在报备后需通过“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录入商品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生成“追溯码”并按最小销售单元打印后黏贴在产品包装上,对未附“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采购、销售。要督促引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高效规范使用“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单位:食品流通股、各市场所)。

(五)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监管执法的相互配合、无缝衔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疫要求的主体责任。对无中文标识、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录入“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整改到位。对不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防疫规定索取消毒证明,未提前24小时报备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且拒不整改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违法经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处罚到人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食品流通股、法规股、各市场所、综合执法大队)。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提醒冷链食品经营者等从业人员增强个人防护意识,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农批市场、餐饮单位等重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必要的风险提醒标识,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冷链食品时避免徒手接触食品表面,注意查看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报告、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追溯凭证以及“安徽冷链追溯码”等“四证一码”是否齐全;购物后及时用肥皂或洗手液清洗双手(责任单位:协调股、办公室)。

(七)加强应急处置。收到相关单位或检测机构发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信息后,县局应立即启动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并按照《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开展相应工作。同时快速处置突发冷链食品疫情信息事件,受理有关冷链食品突发疫情的投诉、举报和咨询(责任单位:协调股、办公室)。

(八)强化督导检查。开展冷链食品、冻库疫情防控专项督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个别谈话等方式,督查值班值守、消毒消杀、样本核酸检测工作台账登记等工作,督促落实监管责任。对相关人员工作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等问题,及时予以约谈、督促整改,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监管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局派驻纪检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人物同防”,统筹做好常态下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加强本县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严格压实“四方”责任,优化工作机制,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

(二)加强自我防护。监督检查过程中,务必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口罩、手套,检查完毕应及时洗手消毒,确保自身健康安全。

(三)加强部门协调。检查中发现的冷链食品追溯、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上报,相关股室要加强与县疾控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疫情防控工作合力。

篇二: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核酸检测呈阳性物品,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应急情景时,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认新冠病毒污染的冷链食品及外包装,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保护等防控措施。本预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架构

本预案在淮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控办)的统一指挥下,由淮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冷链食品监管组(以下简称市冷链组)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冷链食品溯源调查及“阳性物品”或疑似“阳性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冷链食品监管组(以下简称属地冷链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启动

相关检测机构一旦发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的冷链食品,属地冷链组应提请属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属地防控办)立即启动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初筛阳性的处置

1、阳性复核。对食品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采样机构应立即将样本运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并送省疾控中心开展阳性复核、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同时,属地防控办应将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的情况立即逐级报告至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控办)。

2、先行处置。属地冷链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立即对可疑冷链食品开展以下先行处置工作:

(1)溯源调查。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可疑冷链食品的溯源调查,通过“徽冷链”系统检索及现场核查方式,对同批次涉疫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进行核查。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车辆运输等调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传播链和危险因素,全面排查阳性食品接触者。

(2)食品及场所管控。根据溯源调查情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尚有涉疫产品库存的,应立即采取就地封存措施,立即停止与检出核酸阳性食品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立即关闭检出核酸阳性产品所在场所(区域),同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可扩大关闭范围,并做好预防性消杀工作。现场处置过程中,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新冠病毒传播的,卫生健康部门在属地防控办的统一指挥下,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3)接触人员防控。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对直接接触阳性食品及相关外环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核酸检测,管控相关接触人员,防止疫情播散,必要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应急响应结束。根据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的阴性结果、省级专家组论证结果不需要作疫情防控处置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冷链组,由属地冷链组提请属地防控办终止应急响应。

(二)复核阳性的处置

1、信息确认和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跟踪阳性样本复核情况,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报告市冷链组。市冷链组应立即向市防控办报告,同时将溯源调查情况报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冷链食品监管组(以下简称省冷链组),进一步开展溯源调查工作。

2、二次采样检测。市冷链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的确认检测工作:

(1)确认货物来源。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前,首先核对确认产品包装完整,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并登记产品的进出口商信息及一级经销商信息,并核查索票索证情况,确保货物来源信息准确、登记详实,排除所采样的部位在国内受到新冠病毒的污染。

(2)确保采样规范。卫生健康部门指导采样机构完整记录开箱、采样、送样等过程,并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相关操作应保留可经后续调阅的档案材料,包括视频、照片、原始记录等。整个过程要确保真实、完整、规范。

(3)确保结果准确。采样机构将采集的样本送市或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进行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3、污染源确认和通报。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连同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的视频记录等材料报市冷链组,并由市防控办将上述材料报省防控办确认。

同时,根据溯源调查情况,阳性样本同批次产品来源或流向涉及市外其他地区的,市冷链组提请市防控办通报相关地区防控办。

4、食品及场所管控。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扩大溯源调查范围,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视情就地封存同场所、同冷库、同批次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卫生健康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依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场所、产品情况进行分析,划定重点场所和最小防控单元,必要时应封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最小防控单元一般为出现涉疫产品场所,如出现多个生产经营存放同一类型产品的场所阳性,防控单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具体范围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

5、接触人员防控。相关接触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达到解除隔离医学观察标准后才能返回工作岗位。相关接触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由120救护车立即送辖区定点医院排查诊治,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要按照新冠肺炎第七版防控方案开展应急处置。

6、食品无害化处理。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专业力量对同批(箱)次食品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完成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由专业运输车辆运送至指定地点,按照感染性废物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做好被确认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7、环境及车辆消毒。食品清理后,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对涉疫场所的外环境、交通工具、融冰与污水进行终末消毒,物体表面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去除残留,融冰与污水可采用漂白粉直接投放的方式,剂量达到最终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和排放。车辆等运输工具完成清理转运后,驾驶室应加强开窗通风,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车辆内把手、方向盘等内表面,作用30分钟后清水去残留。车辆外表面在可能存在污染风险时使用上述方法进行消毒。

消毒效果评价可参考新冠肺炎第七版防控方案中《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要求,以消毒前后采样的消毒效果进行评价。以消毒前后自然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00%为消毒合格。

8、医疗机构应急监测。在开展相关接触人员隔离医学观察的基础上,同时在涉疫产品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附近的医疗机构调查发热门诊、门急诊病例就诊情况,分析近期发热、咳嗽病例就诊趋势,询问有无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就诊。

五、处置效果评估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态势、防控效果等因素,及时开展处置效果评估,指导现场调查、人群监测、场所管控等工作实施,适时组织专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评判疫情防控效果。市冷链组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人员、产品、场所核酸检测状况以及涉疫产品排查、追溯、处置情况,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

六、应急响应终止

疫点或疫情处置区内上述措施均已落实,阳性物品完成处置,病例已隔离治疗,污染场所经终末消毒,14天内无新增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市冷链组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风险评估情况提请市防控办终止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冷链食品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对现场处理、溯源倒查、接触者隔离观察、医疗救治、全面消杀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七、信息报送与发布

属地冷链组应及时向属地防控办和市冷链组报告冷链食品应急处置进展和相关材料。市冷链组应及时向市防控办和省冷链组报告冷链食品应急处置进展和相关材料。各地各部门要遵守工作纪律,在市防控办的统一指挥下视情向社会发布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情况,加强舆情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篇三: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关于全面强化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青指发[2020]25号)、《青岛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青指发[2020]28号)、《关于全面强化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平指发[2020]3号)等文件通知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强化环节管控

1、严把生产加工关。严把进货来源,从事冷链食品加工的企业要严格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对进口水产品和肉品还应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严控生产环境,要加强食品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杀,持续开展生产车间、仓库等重点区域和公共区域的风险排查、清洁和消杀,做好人员宿舍、餐饮、作业、出入等方面的管理,严格做好冷链食品垃圾的消毒和处理。严格消杀检测,对从青岛关区入关和省外购进、在我镇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企业在入库前要对外包装实施全面消杀并进行核酸检测。镇政府组织派驻驻厂检查员,对消杀检测过程实施全程监督,企业在进货前应提前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动态报告冷链食品、环境和人员的变动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镇卫生院、镇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把市场流通关。建立进口报备、全程追溯机制。凡在我市从事冷链肉类、水产品进口、屠宰加工、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注册并使用“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及时上传冷链食品信息。除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外,还应当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或者《青岛市进口冷冻食品出库证明》,确保冷链食品批批可追溯。(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镇卫生院、镇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明确各环节消杀检测责任。消杀检测范围为进口冷链食品的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内外包装。消杀检测责任落实原则为全面消杀,严防输入;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节约成本,快速经济。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对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和包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预防性全面消毒,避免重复消毒,防止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市场监管所负责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镇卫生院、镇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各社区继续摸排辖区内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储存业户,严禁经营未经青岛胶州集中监管专仓集中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冷链食品。(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各社区负责)

二、强化核酸检测

1、落实“应检尽检”。针对冷链食品相关产业经营不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开展不间断持续摸排,对发生变动的单位和人员及时进行增补核减,要将新增单位和人员及时纳入当轮检测范围,坚决防止漏检。要改进完善排查信息通报、检测结果反馈、未检原因调查、漏检风险排除等工作闭环机制。市场监管所负责及时向镇卫生院推送应检点位及人员信息。对于应检人员,由市场监管所负责通知其按要求到指定检测点主动接受核酸检测,镇卫生院安排检测点做好检测工作,时间截止后第一时间汇总接受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结果,及时向推送单位反馈,推送单位对应检未检人员迅速查明原因,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置,确保应检尽检;对于应检点位的冷链食品和环境采样检测,由镇卫生院安排采样人员到现场采样,市场监管所派人予以指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镇卫生院、镇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把握时间节点。在食品及环境检测方面,对新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要“随到随检”,检测结果未出之前不得进入销售环节。存量冷链食品坚持每14天组织一次,对来自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冷链食品,要加大抽检量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留样时间。在人员检测方面,对在冷库等从事进口冷链食品作业的人员,要在暴露后3-5天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连续作业超过5天的每5天检测1次,完成本次作业及暴露后检测结果出具前实行闭环管理;对其他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每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余接触冷链从业人员,每14天检测1次。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申报检测。(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镇卫生院、镇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防护管理

1、加强环境卫生消杀工作。各相关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环境卫生消杀工作,坚持“五要”“七不”原则,采取科学消毒措施,同时避免过度消杀,防止对食品产生二次污染。涉冷链相关企业要建立完善环境卫生清洁和消毒通风制度,安排专人对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和相关物品定时清洁消毒;加强室内环境通风,密闭区域正确使用空调等机械通风;加强重点场所风险排查,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市场监管所、镇卫生院、镇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落实)

2、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制度,持续开展员工14天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要督促从业人员在岗时根据岗位需要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做好个人防护。(市场监管所、镇卫生院、镇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落实)

3、加强监管防疫人员防护。各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摸排、配合采样、日常监管等一线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备齐备足一次性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开展核酸检测,确保不因开展工作被感染。(市场监管所、镇卫生院、镇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落实)

四、强化工作保障

1、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涉冷链相关食品企业和个人履行主体责任,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制订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防范新冠病毒污染和传播风险。(市场监管所、镇卫生院、镇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落实)

2、加强协调联动。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冷链食品环节防控方案、应急预案及处置体系,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完善全程追溯机制。各管区、村庄持续摸排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存储业户及时推送仁兆镇政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专班;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核酸检测;公安部门对阻碍、抗拒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置。(市场监管所、镇卫生院、派出所、镇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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